环境部发布『轨道交通』与『水利』两大行业环评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环评函[2018]146号
关于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等两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我部组织起草了城市轨道交通等两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印送给你单位,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8年4月27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唐亚平、吴玲玲
电话:(010)66556413、66556490
传真:(010)66556490
邮箱:wull@acee.org.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3.水利建设项目(灌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4月18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共同征求意见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一、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还需征求意见的单位: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4.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5.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6.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7.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8.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9.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0.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11.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12.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13.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14.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5.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16.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17.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18.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19.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二、水利建设项目(灌区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还需征求意见的单位:
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水利部办公厅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4.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5.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6.长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7.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8.黄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院
9.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10.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淮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11.珠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12.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13.长春松辽环境与水资源咨询服务中心
14.新疆博衍水利水电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5.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6.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17.黑龙江鑫润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18.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9.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1.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2.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3.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4.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附件2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地铁、轻轨、单轨交通、有轨电车交通、中低速磁浮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他类型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相协调,符合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及建设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
第三条 项目选址选线、施工布置未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中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与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相协调。
第四条 对于高架、地面区段沿线噪声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预测超标的,提出了优化线位及敷设方式和选用低噪声车辆、减振轨道、声屏障、干涉器、拆迁或功能置换等措施,仍不能满足功能区要求的,采取了隔声窗等辅助措施。对于车站风亭周边噪声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预测超标的,提出了选用低噪声设备和优化风亭与冷却塔的位置、布局、结构形式及风井出口方向等措施;对于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变电站周围噪声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预测超标的,提出了优化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声屏障、拆迁或功能置换等措施。
项目经过规划的居住、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机关办公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提出了规划调整及控制、预留声屏障等降噪措施实施的技术条件等噪声防治建议。
对于邻近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目标的路段,提出了设置封闭围挡、优化施工布置及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后,噪声敏感目标声环境质量现状达标的,项目实施后仍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现状不满足功能区要求的,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达标或不恶化。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变电站等区域厂界环境噪声符合相应标准。
第五条 对于住宅等敏感目标环境振动超标的,提出了优化线位和敷设方式、拆迁、功能置换、选用无缝钢轨、轨道减振等措施。对于地下穿越环境振动敏感目标的,提出了增加埋深、采用钢弹簧浮置板道床减振措施、采用非爆破或静音爆破施工法的要求。
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振动影响的,提出了优化线位、增加埋深、减振防护等措施。
项目经过规划的居住、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机关办公等环境振动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提出了规划调整及控制等防治建议。
采取上述措施后,住宅等敏感目标振动环境符合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城市轨道交通引起的敏感建筑二次结构噪声符合相关标准,文物保护单位的振动影响符合古建筑防工业振动技术规范。
第六条 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重要湿地、重要水生生物三场及洄游通道等特殊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的,结合涉及保护目标的类型、保护对象及保护要求,提出了优化设计线位、工程形式、施工方案等措施。对古树名木、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植物造成影响的,提出了避绕、工程防护、异地移栽等保护措施。
对直接涉及与地下水有联系的生态敏感区的,根据地质条件,提出了合理选择隧道穿越的地质层位、加大或控制埋深、采用对水环境扰动小的施工工艺、加强地表生态保护目标观测等措施。
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弃土(渣)场、施工场地等提出了防治水土流失和生态修复等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生态影响得到了缓解和控制。
第七条 项目涉及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Ⅰ类、Ⅱ类敏感水体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期废水废渣禁止排入、路面径流收集等措施。涉及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的,提出了阻隔污染物扩散、控制水位下降等措施。
对于车辆基地、车辆段、停车场、车站的生活污水、车辆清洗及维修废水等污(废)水,提出了收集、处置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对水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八条 风亭和锅炉邻近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的,提出了优化布局、规范使用、保持合理距离、改变排风口朝向、安装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等措施。
针对施工扬尘污染,提出了密闭堆存及运输、对出入车辆进行冲洗、洒水降尘等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对环境空气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九条 主变电站选址合理,其边界和周围的环境敏感目标的电磁环境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 对于施工期施工作业及运营期地铁车站、车辆基地产生的固体废物,提出了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处置的相应措施。其中,工程穿越土壤受污染路段,提出了有效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可能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提出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与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等要求。
第十二条 改、扩建项目在全面梳理与项目有关的现有工程环境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新带老”措施。
第十三条 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了噪声、振动、大气、水、生态和电磁环境等要素的环境监测计划,明确了监测网点、因子、频次等有关要求,提出了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根据监测评估结果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出了开展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环境管理等要求。
第十四条 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深入论证,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投资估算、时间节点、预期效果明确,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可行、绿色协调。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附件3
水利建设项目(灌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 批 原 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灌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他包含灌溉任务的工程可参照执行。灌区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取(蓄)水工程、输水工程、排水工程、农业土地开发与整理、田间工程及附属工程等,如灌区项目开发任务包括城乡供水或建设内容涉及水库枢纽,应同时参照执行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或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二条 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及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协调,项目开发任务、供水量、供水范围和对象、灌区规模、种植结构、土地开发与整理等主要内容总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灌区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项目水资源开发利用未超出流域区域水资源利用上线,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渠系水利用系数满足流域区域用水效率控制要求。
第三条 项目选址选线、取(蓄)水工程淹没、农业土地开发与整理、施工布置等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重要湿地以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中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要求相协调,未在不符合相应标准或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发展灌区。
第四条 项目取(蓄)水造成河湖水文情势改变且带来不利影响的,统筹考虑了下游河道水环境、水生生态、景观、湿地等生态用水及生产、生活用水需求,提出了优化取水方案、泄放生态流量、实施在线监控等措施。通过节水、置换等措施获得供水水量的,措施具有可行性。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未造成河道脱水,下游河道生态环境及生产、生活用水需求能够得到满足。
第五条 项目取(蓄)水、输水或灌溉造成周边区域地下水位变化,引起土壤潜育化、沼泽化、盐碱化、沙化或植被退化演替等次生环境问题,或造成居民水井、泉水位下降影响居民用水安全的,提出了优化取(蓄)水方案及灌溉方式、渠道防渗、截水导排、生态修复或保障居民供水等措施。灌区土壤存在重金属污染等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提出了种植结构优化、耕地污染修复、灌溉水源调整或休耕等措施。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对地下水和土壤的次生环境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居民用水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第六条 项目灌区农药化肥施用以及灌溉退水等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提出了测土配方施肥、控制农药与化肥施用种类及数量、生态沟渠、人工湿地、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措施。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对水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
第七条 项目对湿地等陆生生态系统及珍稀濒危保护陆生动植物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合理安排工期、建设或保留迁移通道、移栽、就地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可能引起灌区及周边土地退化的,提出了轮作、休耕等措施。项目对水生生态系统及鱼类等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及调度、拦河闸坝建设鱼道、引水渠首设置拦鱼设施、增殖放流等措施。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对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在相关区域和河段消失、重要经济水生生物资源量明显减少。
第八条 项目移民安置、专业项目改复建工程等建设方式和选址具有环境合理性,提出了生态保护、污(废)水处理与固体废物处置等措施。
第九条 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料场、弃土(渣)场等施工区域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生态修复等措施。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提出了施工期废(污)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防治或处置措施。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期的不利环境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不会对周围环境和敏感保护目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条 改、扩建或依托现有工程的项目,在全面梳理与项目有关的现有工程环境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与项目相适应的“以新带老”措施。
第十一条 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了生态、水环境、土壤等环境监测计划,明确了监测网点、因子、频次等有关要求,提出了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根据监测评估结果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出了开展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环境管理等要求。
第十二条 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深入论证,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投资估算、时间节点、预期效果明确,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可行、绿色协调。
第十三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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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刘小楠